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一项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为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它将债权请求权予以登记,使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使妨害其不动产物权登记请求权所为的处分无效,以保障将来本登记的实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预告登记一般适用于转让不动产、预购新商品房等不动产的情形。
预告登记会产生哪些法律效力?
预告登记主要会产生四方面的法律效力:
(1)保全的效力。预告登记最重要的作用是使妨害或者损害所担保的请求权的处分归于无效。这是一种相对无效,指相对于预告登记权利人无效,而对于所有其他人是有效的。这也是预告登记制度最核心的效力。因此,预告登记之后的权利仍可处分,而这种处分只在请求权担保的范围之内无效,只要处分不妨害请求权的履行,就是有效的。
(2)顺位的效力。即经过预告登记的请求权具有排斥后序登记权利的效力。经过预告登记,如本登记的条件成熟而进行本登记时,本登记的效力溯及预告登记成立之时。如此,预告登记便有效防止了第三人的介入,能使被登记的请求权顺利实现。
(3)预警的效力。预告登记具有保全和顺位的效力,因此在由预告登记向本登记推进的过程中,对于第三人具有预警的意义。第三人不得无视预告登记的存在,不得以善意取得而为抗辩,从而维护了交易的安全。同时,预告登记的预警效力向第三人及社会提供了相关信息,为他人进行交易判断提供帮助。
(4)破产保护的效力。即预告登记权利人在预告登记义务人陷入破产,且请求权的履行条件并未成熟,期限尚未到来时,具有排斥其他债权人而保障其请求权发生指定的效果的效力。这一效力同样适用于预告登记义务人死亡,其财产纳入继承程序的情形,即继承人不得以继承为由要求注销预告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