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是行政民主化和法治化的产物。随着政府对市场经济干预力度的强化和广度的扩张,政府职能逐步扩大、丰富,国家的福利性质不断增强,传统的管制行政、秩序行政模式开始向以给付行政、服务行政为特点的现代行政模式转变,在此转型发展阶段出现了行政方式的多样化、柔软化、民主化和法治化趋势。现代行政法的一个基本理念是通过制度创新来保障行政过程中的民主性,以实现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平等,达到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总体平衡。行政协议作为一种具有参与性、互动性、协商性、民主性的行政管理方法,即在此发展进程中应运而生。
但应注意的是,行政协议的出现仅仅是弱化了行政行为的单方性、命令性,强化了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沟通与协商,却并没有从根本上彻底改变行政权力的本质。虽然与传统的行政权不同,行政协议中权力的行使要通过合意的方式来实行,但对行政主体而言,合意仅是实现目的的手段,其背后是行政权力向更广经济社会领域的扩张。因此,存在于行政协议中的行政权并未改变其本有的性质,仍然具有强制性、单方性、法定性等特性。行政主体在行政协议中拥有的单方面特权是行政权的一种,行政性是行政协议的第一属性,这构成了行政主体能够在行政协议中享有单方变更权的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