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我国土地征收的对象主要是集体的土地,包括农业生产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而《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征收补偿的规定是在建设用地管理中,征地补偿的标准主要是针对耕地来定的,对于农村的建设用地,如农村的企业用地、住宅用地及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的征收与补偿问题,没有专门规定,而是作为土地征收的地上物予以补偿,并授权各地方根据本地区的情况,确定补偿标准。目前很多地方都有自己的相关规定,且相互间在补偿标准上存在较大差异。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长期以来,我国对征收集体土地时的农民住宅的补偿,基本上是按“拆一建一”的原则予以补偿,即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拆一处住房,就在另一地方重新安排一处宅基地建房。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对征地中拆迁农民住房的补偿也有了新的变化。
国土资源部2010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居住问题。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涉及土地、规划、建设、户籍、民政管理等多方面,同时也关系到社会治安、环境整治以及民俗民风等社会问题,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征地中拆迁农民住房应给予合理补偿,并因地制宜采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农户居住问题,做到先安置后拆迁。
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
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购房屋或政府提供安置房。被拆迁农户所得的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等补偿总和,应能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