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费是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时,为补偿被征地单位所受的损失而向其支付的款项。征地补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三项内容,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物和青苗补偿费,常被称为“三费补偿”。
土地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单位因征收失去土地所受损失而支付的款项。需要说明的是,我国的土地补偿费实质上是对农民在土地上长期投工、投资的补偿,而非土地的价格。在实行土地私有制的国家,征收土地补偿的基本内容是地价补偿。对于确定补偿数额的依据,各国也不尽相同,一般是按土地的市场价格来计算,也有些国家是按法定标准来确定。我国长期以来是按法定标准对被征地者给予补偿。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资源配置市场化的程度越来越高,土地征收补偿的范围和标准也发生了变化。
安置补助费是为安置因土地征收而失去主要生产资料和生活来源者的生产、生活而支付的补助性款项。就目前来讲,作为安置对象的主要是耕地的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因土地被征收,其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被终止,他们需要重新就业或自谋出路,因此应得到补偿。
地上物补偿费是指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补偿,包括房屋、水井、水渠、林木及土地上下之管线等的拆迁和恢复的费用;青苗补偿费是指对被征收土地上处于生长阶段、尚未到收获期的农作物损失而支付的款项。其他附着物的补偿费是指征收土地需要迁移的通信线、广播线等付给的迁移费,以及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他配套建筑物、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参照有关标准所付给的迁移费或补偿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