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徐勇律师 07:00-23:00
北京徐勇律师
诚实守信,客户至上
18811167853
咨询时间:07:00-23:00 服务地区

征收土地的审批权限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09月16日分类:土地征收浏览:436次举报


土地征收权的滥用或过度行使,必然会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最终损害国家的利益。为了避免征地权的滥用,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建设用地管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我国《土地管理法》对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审批权限作了明确的规定。为控制征地总量,防止地方政府滥用征地权,因建设需要征收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必须按以下批准权限,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对两级政府的征地审批权限作了如下划分:


    1.国务院的审批权限
   (1)基本农田。所谓基本农田即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禁止占用的耕地。对这类土地原则上不能占用。但对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开,必须占用基本农田的,要由国务院批准。(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这里不包括同时征收基本农田的行为。(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包括耕地之外的所有土地,同时,也包括征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两项之和超过70公顷的,只要超过70公顷就应由国务院审批。


    2.省级政府的审批权
  除应由国务院审批的三种情况外,均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国家上收征地审批权的目的,是防止市县级人民政府过度行使征地审批权,以达到控制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土地供给总量,保护耕地的目的。可见,对于征收土地审批权的行使,有严格的限制和明确的权限划分,享有征地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必须依法行使权力,不得越权批准征收土地,更不应擅自下放审批权。


  根据《
土地管理法》,国家对土地实行用途管制制度。政府在行使征收土地审批权时,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也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但农用地转用审批所涉及的土地面积超过其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另行办理征地审批,即报国务院批准。上收征收土地的审批权,实行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对于防止土地征收权的滥用,有效控制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的数量,保护耕地以及保护农民的利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北京徐勇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20
  •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20年
    • 18811167853
    •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2年 (优于65.89%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2次 (优于92.49%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0次 (优于94.55%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35660分 (优于99.73%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3226篇 (优于75.88%的律师)

    版权所有:北京徐勇律师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4575886 昨日访问量:4041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