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是指在行政合同订立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这些人员是:(1)符合行政合同行政相对人的条件,但没有被确定为行政合同相对人的组织或者个人;(2)行政合同内容涉及的第三人。行政合同程序中的听证可以不采用正式听证形式,只要给予上述两类人员一个表达意见的机会,即已满足了听证的要求。听证的目的无非是加强行政机关与行政合同相关人员的沟通,减少因行政合同订立、履行而发生的行政争议,从而提高行政效益。
比例原则具体包含的基本原则
比例原则的核心要义是,“公权力不仅应当在合法层面上运行,也应当恪守合理性要求,避免公权力过度适用而侵蚀公民合法权利”。因此,比例原则具体包含以下三项基本原则: 一是适当性原则。是指所采行的措施必须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行政目的的达成。
二是必要性原则,又称最小侵害原则、妥当性原则、妥适性原则、适合性原则。是指所采行的措施,必须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行政目的达成并且是正确的手段。三是均衡原则。即行政权力所采取的措施,与其所达到的目的之间必须合比例或相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