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徐勇律师 07:00-23:00
北京徐勇律师
诚实守信,客户至上
18811167853
咨询时间:07:00-23:00 服务地区

违法建筑的构成要件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09月16日分类:违法建筑浏览:259次举报


必须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建设、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合法有效的规章规定的行为。违法性是界定违法建筑的根本标准。行政机关只有在有明文的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才能认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才能依照法律的规定无偿拆除该房屋,否则,该项财产应当视为或者推定为合法财产,只能按照法律的规定条件予以征收补偿,行政机关无权予以任意处置。“违法建筑”中的法,应当仅指法律、法规和合法有效的规章。


  第二,客观上表现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上述许可要求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等。关于违法建筑的范围认识并不一致。如果单纯考虑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建设行为所形成的违法建筑,可以不考虑《
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因为,《土地管理法》中对非法占地行为的处理主要是指非法占用农用地进行建设的行为。


但大量的历史遗留问题,尤其是城乡结合部的违法建筑问题,并非一概用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建筑处理规定能够解决的。一些地方大量存在这样的建筑物:在土地征收之前,农民在集体土地上违法建设,但土地征收后长期未予补偿。这类房屋的建设实际是在集体土地上进行的,但是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时又未予补偿拆除,从而演变为原集体土地上建设的现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这类房屋单纯用《城乡规划法》是无法解决的。


“违法建筑”包括违反土地管理以及规划管理两方面的情况,对于违法建筑各级政府应当协调土地、规划等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综合治理。“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而非单独规定“城乡规划部门”,突出了对“违法建筑”的综合监督管理。


  第三,违法建筑已经存在,但并不一定要求已经竣工完成。“违法建筑”当然要以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存在为前提。只要违法行为人已经投入资金、设备等进行了建筑物、构筑物的实际建设,因违法建设行为所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均可以认定为“违法建筑”。“违法建筑”并不要求一定是一个已经建成竣工的建筑,相反,越是早期发现违法建设行为,早制止,对违法行为人的合法财产和社会财富都是一种保护,避免建成再拆除造成更大损失。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建设行为非常重要,越早越及时,损失越少,处理的难度相应也越小。


  第四,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行为通常采取过错推定原则予以认定。即,只要相对人有法律所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即推定其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除非法律有特别的规定,故意或过失不影响对其违法行为性质的定性。这与刑事违法行为的主观过错认定存在较大差异。对违法建筑的认定亦如此,只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一般应当推定建设者主观上存在违法的故意或者过失。应当注意的是,如果违法建设行为是基于国家机关的违法审批行为,当事人出于对国家机关的信赖而进行的建设行为,除非系当事人骗取或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应当减轻“违法建筑”当事人的过错责任。对违法建筑的处理所针对的对象一般应当是违法建设者,不是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人,也不是违法建筑的承租人,施工人、承租人通常对违法建筑行为没有过错。


  第五,违法建筑的法律后果并非一律无偿拆除。行政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违法程度各异,社会危害性差异也很大。因此,一般情况下,法律对违法行为的制裁都规定了一个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幅度。对违法建筑的处罚亦是如此。特别应当强调的是,对于征收补偿过程中的违法建筑处理,亦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作出恰当的处理,而不能以征收、规划变更为由,不分具体情况一律采取无偿拆除的方式处理。如果这样,将会促使行政机关放弃平时的监管处理,把问题都积累到规划变更需要征收时一并处理,不利于从源头上防止违法建筑的产生;只有区分不同情况,依法作出公正处理,才符合《条例》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益的原则精神。

北京徐勇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20
  •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20年
    • 18811167853
    •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2年 (优于65.89%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2次 (优于92.49%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0次 (优于94.55%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35660分 (优于99.73%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3226篇 (优于75.88%的律师)

    版权所有:北京徐勇律师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4575854 昨日访问量:4155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