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自收到房地产登记申请材料之后按照不同情况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
1.应当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予以受理: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当事人按要求当场更正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不予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告知后未补正的;
(2)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该登记机构职责范围的。
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的,视为受理。
(二)查验
房地产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还要对申请材料的一致性、准确性逐一检查、验看。主要包括:①房地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房地产状况是否一致;②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内容是否一致;③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实地查看
实地查看是房地产登记机构的一项重要审查职责,有利于提高登记的准确率。但是考虑到实际工作情况,登记机构不可能对所有的登记申请都进行实际查看,因此相关法规对登记机构可以实际查看的情形进行了规定,主要有:①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查看房屋坐落及建造完整性等情况;②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查看抵押在建建筑物坐落及其建造等情况;③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查看不动产灭失等情况;④登记机构认为需要查看的其他情形。
在登记审查过程中,登记机构可以行使调查权。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房地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房地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有配合调查的义务。
房地产登记的实地查看程序
实地查看是房地产登记机构的一项重要审查职责,有利于提高登记的准确率。但是考虑到实际工作情况,登记机构不可能对所有的登记申请都进行实际查看,因此相关法规对登记机构可以实际查看的情形进行了规定,主要有:①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查看房屋坐落及建造完整性等情况;②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查看抵押在建建筑物坐落及其建造等情况;③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查看不动产灭失等情况;④登记机构认为需要查看的其他情形。
在登记审查过程中,登记机构可以行使调查权。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房地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房地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有配合调查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