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册登记等。首次登记是指国家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向登记机构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行为。
1.申请主体。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申请主体,是指房地产登记簿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2.申请材料主要有:①申请人及申请人身份证明;②权属证书或权属来源材料;③建设工程规划材料;④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及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⑤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以及其它必要材料。
房地产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都是在首次登记以后,因发生事实不同(或情形不同)而申请的不同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含义和所需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是指房地产登记机构根据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然人和法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登记程序,对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单独进行登记的行为。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申请登记,经登记机构审核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土地使用权证书。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如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出让合同、租赁合同等;②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③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④其他必要材料。
违反《不动产登记条例》的法律责任
为督促登记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条例》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一是登记错误责任,规定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是不当履职责任,规定登记人员有虚假登记,损毁、伪造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安全保密责任,规定登记机构、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对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要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违反规定泄露登记资料、信息,或者利用登记资料、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条例》对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伪造、变造、买卖、使用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违法泄露、非法利用查询的登记资料、信息等行为,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