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权利的载体,登记内容、登记形式、介质保管等与权利人密切相关,《条例》规定:一是明确登记内容,要求登记机构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将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权利限制状况等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予以记载。二是规范登记形式,要求登记簿原则上要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登记机构要明确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三是细化保管责任,要求登记机构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永久保存登记簿;纸质登记簿要配备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护设施;电子登记簿要配备专门的存储设施,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并定期进行异地备份;任何人不得损毁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登记簿损毁、灭失的,要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
房地产预告登记的含义和特征
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所期待的房地产权利变动所需要的条件尚未成就时,法律为保全这项物权变动为内容的请求权在将来得以实现而进行登记的行为。预告登记的特殊性在于,所登记的不是房地产的物权,而是在将来发生房地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其本质特征是使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了物权的效力,进行了预告登记的请求权对后来发生的与该请求权内容相同的物权变动行为产生对抗效力。所以预告登记期间,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不得办理房地产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房地产抵押权登记。
预告登记是为将来的事实上的权利登记做准备的,它只是一种请求权的保全,不具备独立的效力,只有在实体权利关系登记后,才能发生当事人所期待的物权效果。
房地产查封登记的含义、提交材料和注销
查封登记是指房地产登记机构依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国家机关的嘱托,依法作出的以限制已登记权利人对该房地产进行处分为目的登记行为。办理查封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①要求查封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证;②协助执行通知书;③其他必要材料。
房地产查封期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需要解除查封的,登记机构应及时根据协助执行通知书注销查封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