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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案件的判决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09月15日分类:房屋征收浏览:259次举报

1.部分撤销判决。有的房屋可能涉及多个权利主体(例如共有),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部分共有人不具有共有权利,部分主体的房屋登记应予撤销。房屋登记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套、幢、层、间等)。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属于可分割物的,对于部分不合法的房屋登记,人民法院可以作出部分撤销的判决。


    2.继续确认判决。被诉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可以改变。“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在诉讼中,被诉房屋登记行为已经被房屋登记机构改变的,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原告是否撤诉,原告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予撤诉;(2)在诉讼中,被诉房屋登记行为已经被房屋登记机构改变,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原告是否撤诉,原告不撤诉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被诉房屋登记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3)在诉讼中,被诉房屋登记行为已经被房屋登记机构改变,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原告是否撤诉,原告不撤诉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被诉房屋登记行为合法的,应当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


    3.情况判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被诉房屋登记行为违法,但判决撤销将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确认被诉行为违法。第三人购买的房屋属于善意取得,房屋登记机关未尽审慎审查职责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保护,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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