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这些信息存在于文件、图片、音像、计算机等各种载体之中。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及其他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根据法定程序主动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制度。政府信息向公众公开既是公民知情权的要求,也是为了实现政府信息资源社会共享。
2.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概况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形式。
(1)主动公开。主动公开,指行政机关主动将特定种类的信息向公众公开的制度。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四大类:1)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规定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各自应当重点主动公开的信息。
主动公开的方式包括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依申请公开。依申请公开,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众的申请将相关信息向申请人公开的制度。只要不属于不能公开范围的信息,包括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
申请人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区分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第一种情形: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第二种情形: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种情形: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第四种情形: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