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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中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09月1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08次举报


  证据的审查判断是指办案人员对所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其真实性、关联性以及取得方式是否合法。它首先是对证据的逐个审查。先要查清每个证据的来源,看其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然后按照理论上的分类,按照不同的特点加以审查。在对逐个证据审查判断之后,还要把所有的证据加以组合印证比较,在排除所有证据之间的矛盾后,用逻辑的方法把所有的证据组成一个体系,审查这一体系能否准确充分地证明案件事实。


  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并非截然分开。在证据的收集判断中有时会收集到新的证据,而新的证据又会影响到对证据的审查判断。


  证据的证明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综合收集到的所有证据,运用逻辑推理的方法,证明行政违法行为是否存在的过程

  证明与通常所说的举证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举证就是提供证据。在行政处罚案件中,举证为证明活动提供了必要的条件。“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一规定意味着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能提供作出某项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就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所处的特殊地位。行政机关拥有国家强制力保证的权力,对行政相对人处罚无需要取得对方的同意。同时,行政机关一般都具有一定的技术手段和设备等,其举证能力客观上也比较强。行政诉讼法的这一规定直接影响到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机关的证明责任。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机关或组织承担证明责任。如果行政机关未能获取充分的证据证明某项行政违法行为的存在,就不能作出行政处罚。


  证明应先选择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或全部事实的证据为主线,确立案情的大致轮廓。这种证据通常选用当事人陈述,或知悉案件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等原始、直接的证据。在此基础上运用其他证据对事实的各个环节加以引证,排除证据之间矛盾,从而根据所有的证据合乎情理地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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