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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拆迁行政裁决的程序违法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09月14日分类:征地拆迁浏览:358次举报


拆迁过程中,基于正当程序原理,为保护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被拆房屋的评估报告应当送达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以保障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及时了解被拆房屋的评估结果,对于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及时提出意见、申请复估。拆迁裁决机关在裁决过程中,应就被拆房屋评估报告是否送达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问题进行审查;未对被拆房屋评估报告是否送达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事实予以查明,即根据评估报告作出房屋拆迁裁决的,该裁决主要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


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的情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行政行为的步骤欠缺,即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依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但行政主体无视行政法律规定对其设定的程序性义务,遗漏或故意跳跃预先设定的行政程序进行活动,未采取相应的措施或未履行相应的义务保障行政程序的公正性。


(2)行政程序顺序颠倒,即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按法律规定的先后顺序进行,未能保证行政程序法律关系的进行,行政行为应认定为违法。(3)行政行为作出的形式违法,即行政主体在进行行政活动的过程中应当采取某种法定形式作出行政行为而未采取,或其作出的行政行为采取了法律禁止的某种形式,构成程序违法。(4)违反时限规定,即为了保障行政活动的效率,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时间已经由法律规定作出了明确的限制,而行政主体在行政程序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超出了法定的时间限制。


 政府不作为与行政赔偿责任

  对行政不作为是否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

  一是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不作为导致行政赔偿,首先要认定行政机关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是指对法律规定的职责拒绝履行、拖延履行和不予答复等。


  二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保护职责。判定行政机关是否具有行政赔偿责任,主要看该行政机关是否具有直接履行保护公民、法人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


  三是不作为是否导致了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损害。由于行政机关对法定职责的不作为导致了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作为与损害后果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如公安机关不履行证人保护义务,导致证人受到人身攻击,市政管理机关不履行公共设施的管理职责,造成公民人身损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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