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程序原则是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要求,该原则的司法适用经历了从“间接适用”再到“直接适用”、从无意识影响到有意识运用的曲折过程,现已广泛适用到行政法的各个领域。其中,在拆迁过程中,基于正当程序原则,为保护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被拆房屋的评估报告应当送达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以保护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及时了解被拆迁房屋的评估结果,对于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及时提出意见、申请复估。
拆迁裁决机关在裁决过程中,应就被拆房屋评估报告是否送达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问题进行审查。拆迁裁决机关未进行审查或虽已审查但在诉讼期间不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作出拆迁裁决时已经进行了审查的,应当认定拆迁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予以撤销。至于对送达证据的提供,司法机关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送达回证,是人民法院用以证明完成了送达行为的格式化的凭证。在拆迁行政裁决中可参照上述对诉讼文书送达的规定,如果送达回证没有签署法定的信息,且无其他证据证明受送达人已收到被诉房屋的评估报告,拆迁裁决机关则不能据此作出拆迁的行政裁决,即使作出了拆迁的行政裁决,该裁决因不具有合法性,亦属于可撤销的行政行为,依法应予撤销。
关于依据单方委托所作的评估报告作出行政裁决的问题
在房屋拆迁安置纠纷中,拆迁人单方委托房屋评估机构作出的房屋评估价值鉴定结论,不能成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作出裁决的法定依据,原因在于:(1)剥夺了被拆迁人享有的程序性权利。从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及行政执法的正当程序原则出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作出拆迁行政裁决时,应围绕拆迁行为的合法性与拆迁补偿安置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在裁决前应赋予双方当事人申辩、陈述的权利,并应听取其意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仅依据拆迁人单方委托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论进行裁决,剥夺了被拆迁人对评估结论提出异议、申请复估或聘请专家进行质证、申辩等权利。
(2)单方委托评估机构不符合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的机构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选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中抽签确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抽签前三日,在拆迁地点公告抽签的时间和地点。”单方委托的行为违反上述的强制性规定,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仅依据该评估报告作出的拆迁行政裁决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3)司法实践中,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作出拆迁裁决时,应对经过市场评估得出的鉴定结论的采信进行严格审查,通常情况下,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第一,程序审查。主要审查评估结论作出的法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鉴定人是否具备鉴定资格、与案件鉴定双方是否有利害关系,鉴定机构、鉴定过程等操作规范是否符合规定。第二,形式审查。如鉴定结论有无分析过程。第三,内容审查。如鉴定结论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可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