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前程序与事后程序。事前程序与事后程序是以行政行为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点为标准对行政程序所作的划分。
事前程序是在行政行为对外发生法律效力之前的程序;事后程序是在行政行为对外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的程序。行政决定的作出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与形式,遵照一定的步骤与方法,才能最终形成其对外效力,这就是行政行为应该遵循的事前程序,如行政立法程序、行政处罚程序、行政许可程序或行政指导程序等。事后程序是指行政行为的效力发生后,对行政行为效力的二次评价与认定过程中所应该遵循的程序,如行政复议程序。行政程序中的事后程序是以行政主体为中心的,所以不包括以司法权为中心的行政诉讼程序。
2.内部程序与外部程序。行政程序按活动的内外部性质,可以划分为内部程序与外部程序。
内部程序是适用于行政主体内部上下级之间或部门相互之间的程序规则,如内部行政机构的设置、撤销、变更等程序,上下级部门间的审批程序、工作汇报程序,机关之间的监督程序、考核程序等,内部程序往往表现出较大的裁量空间。外部程序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互相往来时所应该遵循的程序,往往涉及行政相对人程序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外部行政程序是行政程序法理论研究的核心所在,研究行政程序主要是研究外部行政程序。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主要是适用外部行政程序的。
3.正式程序与非正式程序。行政程序按履行程序的要式程度,可以分为正式程序与非正式程序。
一般来讲,正式程序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行政主体在依据正式程序作出行政行为时需要进行繁复的言辞辩论,同时,由辩论所产生的“听证记录”拘束行政机关的决定。非正式程序中,行政主体有较大的裁量权,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由选择是否进行言辞辩论,同时不需要根据“听证记录”作出最终决定。基于效率原则的考虑,行政职权的具体运行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非正式程序。
4.强制性程序与任意性程序。根据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对程序的运用有无选择余地,可以把行政程序分为任意性程序与强制性程序。
无选择性是强制性程序的最大特征,而在任意性程序中,行政主体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决定适用何种行政程序。行政主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相对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等,否则,行政处罚不能成立,这里规定的就是行政处罚的强制性程序。强制性程序的适用存在合法与否的问题,而任意性程序只存在合理与否的问题。
5.抽象行为程序与具体行为程序。根据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针对特定的当事人,可以把行政行为分为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与之相对应,行政程序也可以分为具体行政程序与抽象行政程序。
抽象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在立法及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过程中所应该遵循的程序。具体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所应该遵循的程序。由于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的权益影响程度与方式不同,所以在行政程序法上,抽象行为程序与具体行为程序的法律要求是不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