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作为行政案件中,被告如果承担举证责任,其举证责任的具体内容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理由予以确定。其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原告要求履行法定职责被告辩称不属于管辖范围而拒绝答复的案件。在此种情形下,被告辩称不属于管辖范围的,如果不属于被告管辖范围属于公知事实的,被告得免除举证责任。如果是否属于被告管辖范围存在疑问或者具有较强的行政专业性的,被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2.对于行政机关辩称已经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作出行政行为的案件。对于此类情形,被告只需证明其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行为或者履行法定职责即可。在此种情况下,许多原告起诉的实际理由是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如果证据显示被告主观没有公务过错,且只是因客观原因未达到原告期望的,法院应当认定被告举证责任已经完成。
3.对于中间存在行政作为行为的不作为案件。中间存在行政作为行为的情形大多数在行政不作为行为之前,已经经过了验收、检查、检疫等行政作为行为阶段,这些行政作为行为实际上也是收集证据的阶段。行政机关在经过对这些证据进行分析后可能认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条件而予以拒绝或者不予答复。此时,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其在行政作为行为阶段收集的证据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此外,还有一种情况是行政不作为的原因在于行政机关根据验收等证据要求公民补充相关材料而公民不补充,行政机关只要提供有关的书面通知、口头通知笔录、送达回执等材料即可完成举证责任。
4.被告以办案期限尚未届满而不作为的情形。原告如果在行政机关办案期限内以行政机关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尚未履行法定职责或未予以答复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原告提出申请的时间、行政机关受理的时间以及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办理时限等即完成举证责任。
5.被告以客观原因无法作为的情形。如果被告确因客观原因如地震、海啸、洪水、冰雪天气无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但是,如果地震、海啸等事项已经称为公知事实,行政机关得免除举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