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为履行其职责,必须具有相应的职权。职权是职责的保障。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的主要职权一般有下述七项:
(一)行政立法权
行政立法权是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权力。立法权本来是国家立法机关的权力,行政机关只享有执行权而无立法权。但在现代社会,行政机关因具有广泛的职责,单靠立法机关的立法远远满足不了行政机关履行其职责对法的需要。于是,法律便赋予行政机关以准立法权,即允许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原则、精神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规范、解释性规范或创制性与补充性规范,用以调整各种行政关系,规范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权为准立法权,它必须根据法律行使,其内容不能与宪法、法律相抵触。
(二)行政命令权
行政命令权是指行政机关向行政相对人发布命令,要求行政相对人作出某种行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权力。行政命令的形式是各种各样的,如通告、通令、布告、规定、通知、决定、命令和对特定相对人发出的各种“责令”等。针对不特定相对人的行政命令与行政立法相似,往往以规范性文件发布。行政命令与行政立法的区别主要在于发布主体:行政立法(行政法规、规章)的主体是法律授权的特定行政机关,行政命令的发布主体是一般行政机关。
(三)行政处理权
行政处理权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对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事项作出处理的权力。行政处理的范围很大,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等。行政机关大量职责的履行,是通过行政处理实现的。因此,行政处理权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履行行政职责中最经常、最广泛使用的一种行政权力。
(四)行政监督权
行政监督权是行政机关为保证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而对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履行义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权力。行政监督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检查、审查、统计、审计、检验、查验,要求相对人提交报告、报表等。行政监督权既是一种独立的权力,同时又是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处理权实现的保障。
(五)行政裁决权
行政裁决权(亦称行政司法权)是指行政机关裁决争议,处理纠纷的权力。裁决争议、处理纠纷本来是法院的固有权力。但在现代社会,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行政管理涉及的问题越来越专门化,越来越具有专业技术性的因素。这样,普通法院在处理与此有关的争议和纠纷方面越来越困难和越来越感到不适应。而行政机关因为长期管理这方面的事务,具有处理这类争议、纠纷的专门知识、专门经验和专门技能,于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以准司法权,即允许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裁决和处理与其管理有关的民事、行政争议和纠纷,如有关商标、专利、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运输、劳动就业以及资源权属等方面的争议和纠纷。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直接裁决和处理与此有关的争议、纠纷,显然有利于相应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当然,为了保障公正和法治,行政机关的行政裁决行为通常不是终局的,如当事人不服,还可请求司法审查的监督。
(六)行政强制权
行政强制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不依法履行行政义务的行政相对人采取人身的或财产的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相应义务的权力。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为了保证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制止违法行为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法律赋予其行政强制权是必需的。但是,行政强制权因涉及行政相对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法律必须对之加以严格的限制和规范,行政机关行使时也必须非常慎重,非必要时不行使,必须行使时亦应限制在必要的限度之内。否则,将导致行政专制和对相对人权益的侵犯。
(七)行政处罚权
行政处罚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人依法给予制裁的权力。行政处罚权与行政强制权一样,是行政机关必须拥有的权力,但同时又是必须严格加以限制、规范和慎重行使的权力。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的主要区别在于二者的目的、形式不同:行政处罚权的目的主要在于制裁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者,行政强制权的目的主要在于迫使不履行行政义务的人履行义务;行政处罚的形式主要为罚款、拘留、没收、吊扣证照等,行政强制的形式主要为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及对人身的强制措施,如扣留、约束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