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是指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比较,对行政复议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包括加重对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处罚、对行政复议申请人科以更多的义务、减损行政复议申请人的既得利益或者权利等。当今许多的国家和地区都禁止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并将其确立为行政救济制度中的一项原则。禁止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用法律术语说,就是不利变更禁止。我国在行政复议制度中也确立了不利变更禁止的原则。
那么,我国法律对不利变更禁止原则是如何规定的呢?根据相关规定,不利变更禁止原则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个是适用对象的特定性。
行政复议不利变更禁止原则仅适用于申请行政复议的一方,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适用因为行政复议决定而受不利影响的其他人。例如,被行政处罚的公民申请行政复议时,不利变更原则就不适用于该行政处罚中的被害人。
第二个是适用范围的限定性。
行政复议不利变更禁止原则必须适用于在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如果在行政复议请求范围之外,则不受该原则的限制。
第三个是变更内容的限定性。
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维持、责令履行、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这五种行政复议决定中,只有变更的行政复议决定有可能将复议申请人置于较原具体行政行为更为不利的境地。在行政复议中,确立不利变更禁止原则,就是对行政机关在作出变更的行政复议决定时,对变更的内容进行限定,即行政复议机关在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不能加重对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处罚,不能对行政复议申请人科以更多的义务,也不能减损行政复议申请人的既得利益或者权利。
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处理方式
第一种是上级行政机关督促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即行政复议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可以先与行政复议机关通过电话或者当面沟通,说服行政复议机关主动受理当事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第二种是上级行政机关责令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即行政复议机关经过上级行政机关的督促后仍然不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时,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行政复议机关限期受理。行政复议机关对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或者决定应当执行,在规定的期限内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种是上级行政机关直接受理。即行政复议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在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必要时”是指上级行政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在实践中大致可以将以下三种情形作为“必要时”考虑:一是行政复议机关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的;二是因为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行政复议机关无法继续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三是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先经过行政复议机关默许或者同意,或者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有重大牵连,由其受理有一定的困难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