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在十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在十日内指定受理机关。协商确定或指定受理机关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可以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申请的不予受理
经过审查以后,对于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于符合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条件,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