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在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有权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同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毕竟与专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不同,通常情况下较难全面了解或者熟知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全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以其“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也不一定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接受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处于相对被动的位置,不可能完全了解或者掌握全部情况,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后,还可以根据新掌握的证据、有关材料等补充其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
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经行政复议机关受理以后,如果发现自己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没有道理,或者理由不充分,可以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而通过查阅卷宗,申请人、第三人可以了解案情,更好地参加行政复议活动,更好地行使有关行政复议的权利。“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为了保障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的查阅权,国务院《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规定:“有条件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设立专门的行政复议接待室或者案卷查阅室,配备相应的监控设备。”
还对申请人、第三人办理查阅的程序、要求等作了规定,即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依下列规定办理:(1)申请人、第三人向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提出阅卷要求;(2)海关行政复议机构确定查阅时间后提前通知申请人或第三人;(3)查阅时,申请人、第三人应当出示身份证件;(4)查阅时,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在场;(5)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摘抄查阅材料的内容;(6)申请人、第三人不得涂改、毁损、拆换、取走、增添查阅的材料。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包括不按规定保障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权在内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行政复议机构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和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职责”的行为,“经有权监督的行政机关督促仍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