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徐勇律师 07:00-23:00
北京徐勇律师
诚实守信,客户至上
18811167853
咨询时间:07:00-23:00 服务地区

国务院部门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处理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09月1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036次举报


  行政复议机关对于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国务院部门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经过审查以后,认为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行政复议机关对国务院部门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处理,按照以下两种情形进行处理:


  第一,有权处理的。行政复议机关对于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国务院部门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进行处理。如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或者由行政复议机关直接作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等。


  第二,无权处理的。行政复议机关对于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国务院部门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则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进行处理。


  三、关于处理期间行政复议的中止
  在对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国务院部门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处理的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此即为行政复议的中止。


  所谓行政复议的中止,是指正在进行中的行政复议程序,由于遇到了某种无法克服或者难以避免的特殊情况,暂时停止行政复议程序的进行,待相关原因结束后,再恢复行政复议程序运行的一项法律制度。行政复议中止,只是暂时停止行政复议活动,而不是行政复议程序的终结。同时,行政复议的中止,必须有法定事由,即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必须由法律、法规作出明确的规定。行政复议的中止,中止的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期间。


  除了规定的行政复议中止外,国务院《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也作了规定,即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5)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6)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7)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8)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北京徐勇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20
  •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20年
    • 18811167853
    •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2年 (优于65.89%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2次 (优于92.49%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0次 (优于94.55%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35667分 (优于99.73%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3226篇 (优于75.87%的律师)

    版权所有:北京徐勇律师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4580564 昨日访问量:259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