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公开原则,具体有以下两个方面的要求:
1.过程公开。所谓过程公开,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过程中,应当为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活动提供条件,尽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行政复议作为行政系统内部的一项监督工作,具有行政系统内部运作的特点,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能不能秉公办事,能不能依法处理行政争议,直接关系到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看法与评价,甚至关系到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复议制度的信任和信心。行政复议过程公开,让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第三人参与到行政复议过程中来,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并在他们看得见的情况下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有利于消除行政复议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公正性的顾虑和担心,有利于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矛盾和解决争议中的作用。
为了保证公开原则得到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执行这一规定,对于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确有必要时,应当尽可能地开展调查活动,向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情况,并且应当认真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2.信息公开。所谓信息公开,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过程中,应当为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第三人了解与行政复议事项有关的情况提供条件,尽量公开相关信息。信息公开,既是行政复议公开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保证行政复议活动合法、公正的有效措施,更是行政相对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前提。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如果申请人根本不了解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是很难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
因此,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这一规定,对于申请人、第三人有效参与行政复议活动,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切实保障申请人、第三人的查阅权,提供条件方便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