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依据合法,是指行政复议活动的开展,在依据上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具体来讲,就是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进行行政复议活动时,必须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据。
依据合法,是行政复议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行政复议活动合法的重要内容。依据合法,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据合法。对于申请人来讲,其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应当有合法的依据。没有合法依据,申请人不得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据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单独对“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要求,这样申请人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要求,就属于有合法的依据。
(2)行政复议机关开展行政复议活动的依据合法。对于行政复议机关来讲,其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开展行政复议活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必须具有合法的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直接的法律依据是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同时,行政复议机关行使行政复议职权,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也应当符合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发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为这些规定也是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行政复议的范围
所谓行政复议范围,也可称为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行政复议机关重新审查行政行为的范围。行政复议作为法律救济的一种手段,属于行政系统内部的一种自我纠错措施,在解决行政争议的范围上,本身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即其不可能解决所有的行政争议。该局限性体现在行政复议范围上,就是行政相对人不能对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也不可能受理所有的行政争议,即不可能对所有的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
行政复议的范围,既关系到行政复议机关重新审查行政行为的范围,更关系到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复议申请权的范围,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哪些行政行为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对哪些行政行为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所以是行政复议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同时也是行政复议法律制度中一个基础性、前提性的问题。因此,行政复议法专门对“行政复议范围”的问题作了规定,明确了行政相对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的范围,同时还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作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