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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许可的变更、中止、撤销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09月1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39次举报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1)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2)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3)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2)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3)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确权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我国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按照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集体所有。对于属于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取得使用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予以确认和核发证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各级政府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需要注意的是,2005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以“〔2005〕行他字第4号”作出的给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的《
关于行政机关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的行为是否属于确认行政行为问题的答复》中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5号批复(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中的“确认”,“是指当事人对自然资源的权属发生争议后,行政机关对争议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作的确权决定”,“有关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初始登记,属于行政许可性质,不应包括在行政确认范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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