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以承包合同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农村承包经营责任制,是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在农村推行的一项重要经济政策。宪法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关于承包期限,法律明确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农村土地承包法还特别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相应的责任追究措施,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行政复议法将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