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法治社会,对于包括行政权在内的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得为”。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义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觉履行,如果不按照要求自觉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其履行。但行政机关无权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法定义务以外的其他义务,否则,就属于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的行为有多种,在现实生活中表现较为突出的,主要的是“乱集资”“乱收费”以及“乱摊派”,即所谓的“三乱”。
针对“三乱”问题,党和国家十分重视,通过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等形式予以明确禁止。如农业法中规定,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收费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应当公布,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摊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以任何方式要求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的,属于摊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任何方式的摊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所属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集资等。
国务院专门制定《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明确规定“摊派是指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外,以任何方式要求企业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的行为”,强调“禁止任何国家机关、人民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向企业摊派”。《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在第二章“禁止各种形式的摊派”中还具体规定,不得强制企业赞助、资助、捐献财物;不得违法强制企业购买有价证券或以其他形式向企业集资;不得违法强制企业参加保险;不得违法将公益性义务劳动改变为向企业摊派财物;不得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外向企业征收下列费用:(1)各地教育部门、学校自定的职工子女入学费; (2)建田费、垦复费;(3)进入城市落户的人头费;(4)煤气开发费; (5)集中供电费;(6)过路费;(7)过桥费(集资或用贷款建桥的除外);(8)排水增容费;(9)各种名目的治安管理费;(10)各种名目的卫生费;(11)绿化费;(12)支农费;(13)各种名目的会议费;(14)其他名目的费用等。因此,对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