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条件和要求是:
(一)不能单独对抽象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制定行政复议法的目的之一是“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法主要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活动。其主要原因在于,抽象行政行为毕竟不同于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对不特定的人或者事作出的,如果不适用到具体的人或者事,并不能产生现实危害。因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单独对抽象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可以“一并”提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具体条件和要求是:
首先,申请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机关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抽象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广泛,内容庞杂繁多,表现形式多样,如果没有被行政机关作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就不能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对其提出审查申请。
其次,申请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应当在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一并”提出审查申请。所谓“一并”,是指“一起”“同时”的意思,即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时候,一起提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由于行政相对人不能单独对抽象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所以“一并”提出审查申请,实际上是要求行政相对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可以“附带性”地提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请求。
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最为了解和熟悉,而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不一定都能了解和掌握。所以要求行政相对人“一并”提出审查申请,有时还会产生行政相对人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并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问题。对此,国务院明确规定,即:“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的,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申请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尚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并”提出对抽象行政行为审查申请的时间,在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尚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情形下,可以截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
(三)可以对三类“规定”提出审查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三类“规定”的审查申请。这三类“规定”,就是:(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四)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与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抽象行政行为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