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转移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下,由他人取得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行使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并在行政复议活动中依法享有行政复议申请人的权利与承担行政复议申请人的义务。
什么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即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是法律赋予特定人的,原则上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人才可以享有,且不得转让。但现实生活复杂多样,在某些特殊的情形下,法律规定的人已经不能行使行政复议申请人的权利和承担行政复议申请人的义务。法律专门设立了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转移的制度。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在下列两种情形下,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发生转移:
1.公民死亡。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即在公民死亡的情形下,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发生转移,由其近亲属取得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近亲属取得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就可以用自己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并在行政复议活动中依法享有申请人的权利与承担申请人的义务。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近亲属”的范围包括:(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4)祖父母、外祖父母;(5)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即在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情形下,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发生转移,由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取得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取得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可以用自己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并在行政复议活动中依法享有申请人的权利与承担申请人的义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由“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合并。即原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合并后终止。合并分为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两种。吸收合并是指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吸收其他的公司或者其他组织,被吸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不再存在;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成一个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不再存在。在合并的情形下,原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的权利义务归于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也随之转移。二是分立,即原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不再存在。在分立的情形下,原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的权利义务由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也随之转移。
此外,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以“国法函〔2001〕282号”作出的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一方是否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的请示〉的复函》中指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一方,认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