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司法实践中,有时发包方既不表示同意,也不表示不同意,有的还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此时发包人同意如何认定?地方法院的相关做法值得借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提出: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4条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解释》第13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经发包方同意。承包人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指出:“承包方以转让方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经发包方同意,但发包方自承包方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予表态的,视为发包方同意。”“流转合同的受让人已实际耕作承包地两个月以上,且有证据证明发包方对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发包方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两个月内不予表态的,视为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以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虽没有证据证明发包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流转合同的受让人已实际耕作承包地一年以上,发包方未表示不同意见的,视为发包方同意。”
司法实践中,对发包方同意的时间和方式宜采取相对宽松的态度,嗣后同意、发包方的粮食补贴发放记录乃至发包方负责人在审判过程中作出的有关知道转让但未予反对的证人证言,一般可视为满足了“经发包方同意”这一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