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构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履行包括“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在内的职责。据此,一方面,行政复议机构负有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的义务;另一方面,行政复议机构享有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的权利。
行政复议法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行政复议机构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内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办理行政复议事项,这一工作性质决定了行政复议机构最容易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行政机关是否存在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行为,所以有必要赋予其对发现的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的职责;二是行政复议机构毕竟属于行政复议机关的内设机构,即使发现行政机关存在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行为,也不能由行政复议机构直接进行处理,而是由有权机关依法进行处理,行政复议机构提出处理建议,属于建议权范畴,并不能取代有权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所以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对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也是与行政复议机构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内设机构的地位相适应的。
行政复议机构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发现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向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也可以将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直接转送人事、监察部门处理……”即行政复议机构发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既可以向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也可以将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直接转送人事、监察部门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