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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合法原则的具体要求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09月1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002次举报


  行政复议的合法原则,并不是抽象的、空泛的,而是具体的、明确的。合法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主体合法。所谓主体合法,是指参加行政复议活动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要求。换言之,就是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参加行政复议活动的主体资格,即主体适格。


  主体合法,既是行政复议合法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行政复议活动合法的基本前提。主体合法,包括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行政复议机关三个主体的合法:


   (1)关于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即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必须是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所指向的行政相对人,或者是与该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2)关于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被申请人,必须是作出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既可以是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派出机关、派出机构,也可以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关于行政复议机关的主体资格。行政复议机关必须是法律、法规赋予其行政复议职责,并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复议职权的行政机关。“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按照这一规定,行政相对人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合法的行政复议机关为“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其他的行政机关就不属于合法行政复议机关的范围。


  此外,行政复议机关中从事行政复议的工作人员,“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法制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即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没有相应资格的人员,不得担任专职行政复议人员的职务,不得从事专职行政复议工作。

   2.程序合法。所谓程序合法,是指行政复议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要求。具体来讲,就是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进行行政复议活动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有关行政复议程序的规定。


  法律程序是保障法律主体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重要措施。从法律规范的分类上来讲,行政复议属于程序性的规范,其对程序的要求,比实体法更为具体、明确和严格。程序合法,既是行政复议合法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行政复议活动合法的重要保障。


  程序合法,体现在行政复议活动的各个环节之中,表现为行政复议的形式、时限、步骤、方式、方法、顺序等方面的程序性要求。如关于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又如关于行政复议申请书发送被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出书面答复,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因此,程序合法,不只是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同时也要求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及参加行政复议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的要求,还要求被申请人在参加行政复议活动时也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程序的规定。


   3.依据合法。所谓依据合法,是指行政复议活动的开展,在依据上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具体来讲,就是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进行行政复议活动时,必须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据。


  依据合法,是行政复议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行政复议活动合法的重要内容。依据合法,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据合法。对于申请人来讲,其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应当有合法的依据。没有合法依据,申请人不得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据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单独对“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要求,这样申请人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要求,就属于有合法的依据。

   (2)行政复议机关开展行政复议活动的依据合法。对于行政复议机关来讲,其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开展行政复议活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必须具有合法的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直接的法律依据是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同时,行政复议机关行使行政复议职权,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也应当符合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发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为这些规定也是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4.内容合法。所谓内容合法,是指行政复议活动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具体来讲,就是行政复议机关开展行政复议工作,对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所确认或者保障的权利,以及设定或者免除的义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内容合法,既是行政复议合法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行政复议过程合法的必然要求,是主体合法、程序合法、依据合法的必然结果和最终追求。内容合法,就是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进行行政复议活动时,应当根据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同情况,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于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经过审查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作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对于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作出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行政复议决定;对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或者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或者明显不当的等情形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作出“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如果行政复议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对于被申请人不按照
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作出“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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