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开展行政复议活动,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公正原则,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公正对待。所谓公正对待,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过程中,应当以独立和中立的立场,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以客观公正的第三者立场即仲裁者的身份,公平地对待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行政争议作出公正的裁决。行政复议虽然属于行政活动范畴,但其因作为行政系统内部的一项监督工作,在程序上采用了较多的司法裁判做法,所以也被认为是一种具有准司法性质的活动。司法裁判活动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裁判者必须以客观、公正、独立、中立的立场和身份处理争议事项。行政复议机关虽然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同属于一个行政体系,但因其职责所在,需要其以客观、公正、独立、中立的立场和身份处理行政争议。因此,行政复议机关遵循公正原则,首先需要公正地对待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真正做到不偏不倚、客观公正、居中裁决。
2.依法处理。所谓依法处理,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过程中,无论是程序性的问题,还是实体性的问题,都要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这一规定虽然属于程序性的规定,但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行政相对人来讲,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是其相信通过行政复议可以纠正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违法或者不当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就不应当以各种借口或者理由推出去不管。应当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事项时,就应当在事实的认定上、法律的适用上以及作出行政复议的决定上,符合法律的规定,做到无懈可击,让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真正地心服口服。
3.裁量适当。所谓裁量适当,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行政复议活动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公正的原则,对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依法作出裁决。在现实生活中,大量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一些原则性规定作出的。对于这类具体行政行为,一方面,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通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予以适当的处理;另一方面,如果行政相对人因为不服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就需要行政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进行审查。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实际上是对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的第二次裁量。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循公正的原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作出判断,作出相应的行政复议决定。包括应当予以“变更”等处理措施在内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中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不当情形的,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形式“变更”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保证行政机关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适当性,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