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应当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所谓行政主体资格,是指依法承担行政管理职责,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并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行政主体有两类:一类是行政机关,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另一类是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不承担行政管理职责、不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不能成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2.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应当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行政复议程序的启动,源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从而通过申请行政复议的渠道寻求权利救济。因此,没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或者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范围的行政主体,不能成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3.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应当是被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并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复议的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既是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同时也是由特定的行政主体作出的,现实生活中不存在没有具体实施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以行政相对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必然要针对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经过审查通知参加行政复议活动的行政主体,才能成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换言之,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如果行政相对人没有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该行政主体也不能成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特征
1.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应当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所谓行政主体资格,是指依法承担行政管理职责,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并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行政主体有两类:一类是行政机关,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另一类是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不承担行政管理职责、不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不能成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2.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应当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行政复议程序的启动,源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从而通过申请行政复议的渠道寻求权利救济。因此,没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或者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范围的行政主体,不能成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3.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应当是被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并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复议的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既是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同时也是由特定的行政主体作出的,现实生活中不存在没有具体实施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以行政相对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必然要针对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经过审查通知参加行政复议活动的行政主体,才能成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换言之,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如果行政相对人没有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该行政主体也不能成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