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行政复议的中止,是指正在进行中的行政复议程序,由于遇到了某种无法克服或者难以避免的特殊情况,暂时停止行政复议程序的进行,待相关原因结束后,再恢复行政复议程序运行的一项法律制度。行政复议中止,只是暂时停止行政复议活动,而不是行政复议程序的终结。同时,行政复议的中止,必须有法定事由,即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必须由法律、法规作出明确的规定。行政复议的中止,中止的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期间。
除了上述规定的行政复议中止外,国务院《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作了规定,即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5)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6)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7)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8)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行政复议申请撤回的法律效果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将产生以下的法律效果:
第一,行政复议程序的终止。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受理以后,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前,申请人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将导致行政复议程序的终止。行政复议一旦终止,还没有进行的行政复议程序,如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行政复议机关进行调查取证以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等活动,将不再进行。
第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停止执行,但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法定情形下仍然可以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导致行政复议终止,原来不停止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继续执行;原来依法停止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将恢复执行。
第三,不得重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也就是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以后,不得再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申请行政复议。当然,如果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并非出于申请人的自愿,而是因受到强制、胁迫等违背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因素造成的,则不在此限,即仍然可以再次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