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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前收回及其补偿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09月09日分类:土地知识浏览:310次举报


以出让方式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都有期限。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出让人能否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照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在实践中,当事人一般也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对提前收回的情况作出约定。本条对提前收回的补偿标准作了更为细化的规定。


首先,对于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据征收的规定给予补偿。“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因此,有关征收的规定是补偿的依据。


其次,对于房屋所占用的建设用地,不适用征收的规定。征收是国家把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不动产变为国有的财产,是一种改变所有权的法律行为。我国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取得的是对土地使用的权利,国家收回本来就属于自己的建设用地,不适用有关征收的规定。但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提前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由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是按照建设用地的使用期限交纳出让金的,因此,提前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还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退还相应的出让金。比如,某商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是四十年,该商场三十年后被征收,那么对于该商场需要根据征收的规定给予补偿,同时,还应当退还该商场所有权人十年的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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