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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登记与行政确认的区别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09月0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625次举报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首先,行政确认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主体的行政确认行为是针对法律规范规定的需要确认的事项,是根据法定的条件、依照一定的程序作出的。其次,行政确认的内容是确定或否定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其直接对象为与这些权利义务、法律地位紧密相关的特定的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行政主体通过确定特定的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来达到确定或否定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或权利义务的目的。最后,行政确认的性质是行政主体所为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确认权属于国家行政权的组成部分。


  行政确认尽管在形式上与行政登记有不少相似之处,甚至一些观点将行政登记作为行政确认的一种形式来看待,但事实上,行政登记与行政确认是两个不同形式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本质上有根本的不同。第一,行政确认是行政机关确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属于行政确权行为,行政机关初步确认或终局确认行政相对人民事或其他权利义务的行政权力来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或直接的权力设定,根据行政法上的职权法定原则,法无明确授权的行为,行政机关不得行使,否则即属超越职权的违法行政。在现实生活当中,大部分对民事权利确认的权力在于法院的民事审判权,属于司法权范畴而非行政职权,出于缓解诉讼压力、设置多元解决纠纷机制的考虑,法律授予行政机关对某些民事权利或法律事实具有初步的或终局的行政判断、确认权,但范围十分有限,主要设置在专业性比较强的领域,比如工伤认定、交通责任事故认定等。而行政登记中予以记载的权利或事实状态并不由行政机关加以识别或确认,行政登记的民事权利如果存在模糊状态,大多是由法院来最终认定的,行政机关无权确认,只对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权利进行记载、公示,形成权利有效的推定。如果认为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虽可不予登记,但不可能对实际的权利归属作出判定。


第二,在行政确认过程中,行政机关要对处于模糊状态的权利义务或法律事实作出主观的、实质的分析与判断,是一个准司法过程,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而行政登记仅仅是行政机关对客观事实或权利状态的认知和形式意义上的判断,不具有自由裁量权。第三,行政确认不一定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行政机关可依职权主动启动行政程序,而行政登记是应申请行政行为,没有相对人申请,行政机关不得主动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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