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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登记与行政许可的区别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09月0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851次举报


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首先,行政许可是一种应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同于行政主体依职权主动赋予相对方权利和免除义务的行为。没有相对方的申请,行政主体不能主动予以许可。其次,行政许可是一种采用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的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因为是赋予相对方一定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并在一定期限内有效,具有此种法律资格、法律权利的个人、组织可以进行其他个人、组织所不能进行的某种活动,实施其他个人组织所不能实施的行为。


因此,行政许可行为必须有特定的形式要件,既便于行政主体和社会对获得许可的相对方与未获得许可的其他个人、组织加以区别,也便于行政主体对相对方进行监督检查。这种特定的形式要件主要是许可证、执照等。最后,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如开业、生产、经营许可,这类许可使相对方获得某种权利;而律师证、会计证的颁发,则使相对方获得从事相应职业的资格。


  尽管行政许可与行政登记均属应申请行政行为,在形式上有某些相似之处,但两者的区别还是十分明显的。第一,从行为的性质而言,行政许可是对普遍禁止的解除,是一种赋予权利的行为,行政登记只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涉及财产或身份的权利状态的一种客观记录,不产生行政意义上的赋权或解禁的效果。


第二,从行为过程中行政机关的意思参与程度而言,行政许可具有一定的裁量属性,是行政机关在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基础上,结合一定时期的行政政策,根据法律规定,运用自由裁量权作出的相关决定。而行政登记中,行政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仅进行一般意义上的形式审查,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就应当予以登记。


第三,从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而言,行政许可的效果在于通过行政手段赋予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权利因许可而产生。而行政登记的效果往往在于对既有的权利或状态向社会大众公开展示,进而形成权利推定的效果,权利不因行政行为而产生,其法律效果更多的在于民法或其他法律的规定,在行政管理上的作用仅限于国家的必要记载和监控。


第四,从行为的法律性质而言,行政许可属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法律行为,含有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行政机关基于效果意思的分析与判断构成了行政许可的内容。而行政登记属于准法律行为,登记的内容来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和申请人的意思表示,行政机关所进行的仅仅是对客观事实的一种判断、对申请条件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一种形式意义上的审查。


  在我国的现行法律规范中,“登记”一词使用的比较随意,有的“登记”的含义就是指行政许可,或是许可程序中的一个环节,我们需要在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当中加以辨识,根据其性质和立法目的进行判断。但登记在法律规范中的广泛使用并不意味着行政登记没有准确的法律内涵,行政登记应该作为一种与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相并列的、有自身独立内涵的具体行政行为形式存在,事实上,在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的过程中,我们已经发现对行政登记行为的审查判断与行政许可有很大的区别,这种区别决定了审查标准和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不同保护方式,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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