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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法律责任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09月08日分类:土地知识浏览:3512次举报


   1.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为。土地复垦义务,是指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应当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对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或者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有关部门代为组织复垦,使土地达到可供利用状态。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根据这一条的规定,负有土地复垦义务的人,指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同时也承担保护土地的义务。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特别是挖砂、采石、采矿等活动,可能造成土地塌陷等破坏性后果,使得部分或者全部土地处于不可利用的状态。


土地复垦义务人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有条件复垦的,由用地单位或个人自行复垦,或者将复垦工作交由他人完成复垦;二是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政府有关部门代为组织复垦。因此,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履行复垦义务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两种:一是有条件复垦而拒绝复垦的;二是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又拒绝缴纳土地复垦费或者不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复垦费的。此外土地复垦条例还对具体的复垦工作提出了要求,包括制定土地复垦方案、建立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制度、遵守土地复垦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保护土壤质量与生态环境、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等。违反上述具体要求的,依照土地复垦条例的规定承担责任。


   2.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法律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土地复垦义务人必须依照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按照
土地复垦条例的要求,制定土地复垦方案、建立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制度,开展土地复垦工作,同时应当遵守有关土地复垦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只有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完成土地复垦工作,并经有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才算达到了限期改正的要求,否则还要承担其他的法律责任。


(2)责令缴纳复垦费。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被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缴纳复垦费。土地复垦费是有关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土地复垦工作的费用,其主要用途是完成土地复垦的任务,不是针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缴纳的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确定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土地复垦费的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3)罚款。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被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责令其缴纳土地复垦费的同时,可以处以罚款。处以罚款和责令缴纳土地复垦费性质不同,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必须予以区别,不能混为一谈。“罚款额为耕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可以”处以罚款,即是授予了执法部门对该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等多种因素,执法部门可以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也可以不处以罚款。如果违法行为人及时、积极地采取了补救措施,且复垦效果良好的,执法部门可以不处或少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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