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行为效力理论,行政行为依法作出并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行政处罚是一类减损当事人权益或者增加当事人义务的惩戒性行政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相应义务,否则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一是按时履行。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及时予以履行。另外,根据本法规定,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当场履行;其他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二是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义务。罚款除当场缴纳外,一般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三是实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如缴纳罚款、主动停产停业等。当事人不能只是口头允诺,而不见诸实际行动。四是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而不能只履行其中的一部分。比如,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缴纳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如当事人只缴纳了罚款却没有停产停业,就属于没有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