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是对民事诉讼中涉及的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形成的意见,属于证据的一种,对于案件的定性和走向具有直接影响,因此有必要进行质证,这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正当程序保障。鉴定人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发问,回答有关鉴定争议的问题,并说明鉴定的过程、依据等,是鉴定人的义务,也是保障鉴定意见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明力的重要形式。否则,鉴定意见的证明力无从产生,也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在司法实践中,鉴定人不出庭的情况屡见不鲜,少数法官也仅是当庭宣读鉴定意见而很少通知鉴定人出庭。部分鉴定人接到法院通知也经常找各种理由推脱,导致鉴定意见基本上无法通过正当程序进行质证,严重影响鉴定意见作为案件认定事实的合法性基础,也往往导致重复鉴定、多头鉴定的出现。
鉴定意见本身所固有的特点,使得鉴定人出庭的重要性愈加显现。当法院要求鉴定人出庭而鉴定人拒绝时,其鉴定意见应被视为无证据能力,而且为保障当事人的质证权利,如果控辩双方要求鉴定人出庭,法院一般应当同意。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是指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在法庭上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从鉴定依据、鉴定步骤、鉴定方法、可靠程度等方面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在法庭上当面回答质询和提问的行为”。
“人民法院出庭通知已指定出庭作证鉴定人的,要由被指定的鉴定人出庭作证;未指定出庭作证的鉴定人时,由鉴定机构指定一名或多名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上签名的鉴定人出庭作证”。同时也规定,司法鉴定机构要给鉴定人出庭提供必要条件。鉴定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不到庭书面申请的情形,即“未按法定时限通知到庭的;因健康原因不能到庭的;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到庭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到庭的;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到庭的。经人民法院同意,未到庭的鉴定人可以提交书面答复或说明,或使用视频传输等技术作证”。
鉴定人出庭前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了解出庭的相关信息和质证的争议焦点;准备需要携带的有助于说明鉴定的辅助器材和设备;其他需要准备的工作。”鉴定人出庭作证应遵守的要求,包括:“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尊重事实;按时出庭,举止文明,遵守法庭纪律;配合法庭质证,如实回答与鉴定有关的问题;妥善保管出庭所需的鉴定材料、样本和鉴定档案资料;所回答问题涉及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向人民法院阐明;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应当如实回答;依法应做到的其他事项。”
鉴定人出庭的程序条件:“鉴定人到庭作证时,要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和人民法院出庭通知等材料,并在法庭指定的鉴定人席就座。”
对于鉴定人的保护:“在出庭过程中,鉴定人遇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认为本人或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需要请求保护的;受到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言语或者行为进行侮辱、诽谤,需要予以制止的。”鉴定人出庭作证要如实回答的问题,即“与本人及其所执业鉴定机构执业资格和执业范围有关的问题;与鉴定活动及其鉴定意见有关的问题;其他依法应当回答的问题”。
对于鉴定人在法庭质证程序中无法当庭回答质询或提问的,经法庭同意,可以在庭后提交书面意见。“鉴定人退庭后,要对法庭笔录中鉴定意见的质证内容进行确认。经确认无误的,应签名;发现记录有差错的,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改正。”
对鉴定机构归档的规定,即“出庭结束后,鉴定机构要将鉴定人出庭作证相关材料归档”。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鉴定人实施的行政处罚,即“司法行政机关接到人民法院有关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通报、司法建议,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投诉、举报的,要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在调查中发现鉴定人存在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情形的,要依法给予其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