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
征收房屋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且必须取得有关项目的预审批,征收房屋应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基本案情
刘先生在自己家的县城里面经营饭店生意已经有十多年了,从年营业额几万块到几十万,生意一直不错,现在政府要征收他的土地和房屋,但是评估的价格让人无法接受,非常不合理。因此,刘先生想知道面对拆迁时,应当符合哪些条件才算符合法律规定?
1.在目前的征收过程中,在拆迁中如何使被拆迁人的利益得到有力保障,这是所有被拆迁人所关心的问题。房屋征收对于被征收人来说,如果被公正地对待,那就非常好,如果不被公正地对待,那就可能会造成悲剧。
2.实际上,很多被征收户在商铺征收时是处于被动地位的,殊不知房屋征收还有前提条件。掌握了前提条件,面临房屋征收时,就可以有的放矢,主动地收集相关的证据,在后续的法律程序上占据优势。关于征收拆迁房屋,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算合法:
必须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进行的房屋征收活动。《征补条例》对公共利益进行了界定,明确规定因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科教文卫体、资源环保、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等纳入公共利益范畴。其中,明确强调了征收房屋应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必须取得有关项目的预审批。《征补条例》虽然对公共利益进行了界定,但是公共利益落实为具体的项目还需要行政规划,而合理合法的行政规划才能真正地达到规范征收行为保护私有财产的目的。
确实需要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该符合国名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则、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要求则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规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则、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该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经过科学论证。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为了应对房屋征收过程中的社会风险,《征补条例》在征收决定作出前设置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维权建议
首先让拆迁方对自己的饭店进行评估,具体的补偿包括:土地和房屋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和对饭店的装修补偿,搬迁费的补偿。对土地的补偿参考土地的区位价,根据和自己同性质、同区位、同地段的价格补偿即可。房屋补偿要具体参考房屋的性质,是否取得相应的产权证等因素。
法律解读
依据《征补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旨在规范征收补偿程序,减少征收补偿中的矛盾纠纷。收到房屋征收部门上报的征收补偿方案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资源保护、文物保护、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是否符合本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论证。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修改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明确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