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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商铺时要先进行评估,确定房屋的价值,作出补偿决定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09月02日分类:典型案例浏览:424次举报


 裁判规则

  征收商铺时要先进行评估,确定房屋的价值,作出补偿决定,征收中要对被征收房屋的面积进行实际测量,如果没有按照程序进行,征收过程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基本案情
  河北保定的辛先生于1999年购买商铺一间,土地证面积为185平方米。2014年,因当地政府规划建设,政府要对辛某的商铺进行征收,但是政府并没有说到补偿的问题。随后,拆迁部门为了尽快落地项目建设,完成拆迁任务,竟想以拆违促拆迁,同时还向辛先生下发了《限期拆除通知书》和《补偿决定书》,想通过强制拆除辛先生的商铺,以压低赔偿的价格。根据法律规定,辛先生享有商铺置换和货币补偿的选择权利。


  拆迁方一般非常强势,为了不给或者少给被拆迁人的补偿,往往会采取一些极端手段,迫使被拆迁人配合政府的拆迁工作。本案中,《补偿决定书》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辛先生的陈述,《补偿决定书》中对于房屋的面积、补偿价格等关乎被拆迁人合法利益的都没有明确体现,建议辛先生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维权建议
  征收商铺时要先进行评估,确定房屋的价值,作出补偿决定。关于商铺的补偿主要包括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装修费等,根据被征收对象进行实际评估且要客观公正进行。征收中要明确房屋的装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费、过渡期安置等,对被征收房屋的面积进行实际测量,如果没有按照程序进行,征收过程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在征收程序上要合法,遵循法定程序进行。如果拆迁方在实体和程序上有违法情况存在,被拆迁人应当拿起法律武器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自己应有的合法、合理补偿。


  重点法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与征收条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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