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
合法的强拆房屋即强制执行,无论涉及的是集体土地、房屋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其合法的实施主体只能是法院。
基本案情
孙先某某是贵州贵阳人,在当地从事广告加工、安装工程生意,自己的房屋占地面积为900多平方米。现在该地要修高架桥,正好经过孙先某某的广告公司,政府给孙先某某的补偿特别低,而且孙先某某的公司用房是商业性质,按照住宅给补偿孙先某某是不能接受的,现在他想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现在拆迁,关乎着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甚至其以后的生活能否正常进行。因此,在这种形式下,作为被拆迁人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在拆迁实施中,谁有权力行使拆迁?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的征收拆迁的批准机关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的批准机关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合法的强拆房屋即强制执行,无论涉及的是集体土地、房屋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其合法的实施主体只能是法院。
2.哪些情形下可以征收土地?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另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应当公平补偿,补偿的项目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助和奖励。其中房屋价值的补偿是主要部分,该项补偿的标准是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申请政府公开关于住宅和商铺的补偿方案。因为同区位、同地段的住宅和商铺的价格是有着很大的差别的,商铺的市场价格肯定要比住宅高出许多。该案中商铺按照住宅的标准来补偿肯定是极不合理的。依法要求拆迁方派遣评估公司对商铺做全面评估。
重点法条
《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