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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在征收补偿中补偿费用被非法占用,此行为的责任主体应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09月02日分类:典型案例浏览:268次举报


裁判规则

  商铺在征收补偿中补偿费用被非法占用,此行为的责任主体应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这里的征收补偿费用,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征收所应给予的全部补偿费用。


基本案情
  张某某是石家庄市某区的居民,在当地加盟某知名火锅店进行经营,一共有900多平方米,房屋性质是商业用房,现在修地铁要经过此处,张某某等10多家住户的房子被划在了红线范围之内,政府和这些住户多次谈判协商,最终也没能在补偿上达成一致意见。


  按照国家规定,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个人住宅被征收的,有权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请求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作为被拆迁的房屋,在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的前提下,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能进行强拆。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如果商铺在征收补偿中补偿费用被非法占用,此行为的责任主体可能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这里的征收补偿费用,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征收所应给予的全部补偿费用。


  法律解读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非法占用征收补偿费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可具体划分为:行政责任、赔偿责任、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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