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农村房屋法律纠纷往往集中在以下三大类型:
(一)农村房屋共有纠纷
农村房屋共有纠纷:两个以上的村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同一处房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共有体现在权利主体上的多元性,以及权利客体上的单一性。将农村房屋共有纠纷细分,可分为农村房屋共有权确认纠纷、农村房屋共有物分割纠纷、农村房屋的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
(二)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农村建房人与施工人为了建设农村房屋而订立的关于建房人与施工人各自权利义务的合同。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就是指在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建房人与施工人产生的法律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是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承揽纠纷。因此,当法律没有对建设工程合同特别规定的,就应当适用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
(三)农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农村房屋租赁合同:由出租人将农村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定期支付房屋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所租的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合同。农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在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农村房屋租赁合同过程中产生的法律纠纷。
农村房屋法律纠纷的概念与处理原则
农村房屋法律纠纷:农村居民因农村房屋的所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而产生的法律纠纷。农村房产是村民的重要财产,因农村房产产生的纠纷也属于农村法律纠纷的重要方面。
处理农村房屋法律纠纷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
农村房产属于不动产物权,因而农村房产必须受到物权法定原则的调整。即房产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随意设立房产的物权种类和内容。此外,在农村房产进行物权变动时也必须遵循法定程序。
(二)专属管辖原则
农村房产属于不动产,因不动产物权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产生的物权纠纷,以及涉及农村房屋的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均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