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出申请。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申请时,应当递交评估申请书。评估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作为自然人的委托人的姓名、职业、住所,或者作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的委托人的名称、住所及其法定代表的姓名、职业、住所;标的物的名称、面积、坐落;申请评估的理由、项目和要求;委托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同时,委托人递交的评估申请书应当附有标的物的产权证书和有关的图纸、资料或影印件。
2.评估受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收到评估申请书后,应当对委托人的身份证件、标的物的产权证书及评估申请书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交由评估人员承办;不符合条件的,要求委托人补正或者不予受理。
3.现场勘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承办人员应当制订评估方案,到标的物所在地进行实地勘丈测估,核对各项数据和有关资料,调查标的物所处环境的状况,并做好详细记录。
4.综合作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承办人员应当综合各种因素进行全面分析,提出评估结果。承办人员所提出的书面评估结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评估的原因,标的物名称、面积、结构、地理位置、环境条件、使用情况、所处区域城市规划现状及发展前景,房地产市场行情;标的物及其附着物质量等级评定;评估的原则、方法、分析过程和评估结果;必要的附件,包括评估过程中作为评估依据的有关图纸、照片、背景材料、原始资料及实际勘测数据等;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评估结果书,应由承办人员签名。承办评估业务的机构签署意见和加盖单位公章后,书面通知当事人。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以上述的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