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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转让的定义和原则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08月29日分类:房屋征收浏览:853次举报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包含以下几方面含义:


  房地产转让的主体是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权利人主要是指房屋所有人和土地使用权人,以房地产转让作为权利处分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只有权利人才有资格按照自己的意愿从事这种行为。


  房地产转让的法律后果是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这是房地产转让区别于房地产抵押和租赁的显著特征。房地产转让是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进行的一种财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而房地产抵押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才能导致所有权的转移,并且新的房地产所有人不一定就是抵押权人;房屋租赁只是房屋使用权转让行为,既不改变房屋的所有权,也不转让土地使用权。


  房地产转让的实现方式有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这里所说的“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为: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以房地产抵债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房地产转让的种类包括已经建成的房地产的转让和尚未建成的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的在建房屋的转让。


原则:房地产转让是平等主体之间进行的财产权利的让渡行为,因而是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这种法律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除了受有关房地产转让的专门法律调整外,还受民法一般规定的调整。转让客体的特殊性决定了房地产转让除应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民法的基本原则外,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出让方地位不变原则,即土地所有权主体不变的原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可以进行多次转让,但不论使用权转让多少次,国家仍然是土地的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故在房地产转让法律关系中,即使土地使用权人发生了变化,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它与使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会改变,它作为出让方的地位并不因此而受影响。


房地产一致原则:即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所有权相一致的原则。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与地上建筑物所有权的关系一般适用主物与从物的原理,实行产权一致的原则,即取得土地所有权也同时取得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如德国、法国民法典就有类似规定。实行土地所有权与房屋所有权主体同一性原则,可以防止因主物和从物的分割而形成的财产价值的人为减少。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土地所有权主体与房屋所有权主体一般不一致,但是土地使用权可以确定给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因此,我国实行的是土地使用权与房屋的所有权产权一致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随之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时,可以不转让土地使用权,而只转让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


  效益不可损原则:即保护财产的价值和经济效益的原则,指无论是土地使用权转让,还是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都不得减损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的价值和经济效益。这是在房地产转让时,尤其是在分割转让时所必须遵守的一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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