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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使用,并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后,用地者便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但任何权利都是与一定的义务相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人在行使权利时,也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
用地者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准擅自扩大用地面积或改变土地用途。用地者在使用土地期间,不得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用地者在使用土地期间如遇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有义务服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此外,土地使用权人在使用土地期间还负有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正确行使土地使用权以及依法纳税等义务。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收回认定
为了加强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在法定情形出现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是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终止的主要原因之一。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收回土地的。为了乡(镇)村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使用权人由此所受的损失应给予补偿,原土地使用者的地上建筑物需要搬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负责搬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为借口,侵犯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收回土地使用权。
不按照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的。此种情形是指土地使用者经依法批准使用土地后,又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如将工业用地变成住宅用地。在这种情况下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原土地使用者无权要求赔偿。
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这种情形通常指乡(镇)企业和公益事业单位,因某种原因被撤销或迁移他处,不再需要或无法使用原用地的。这种情况下,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土地的使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后,土地使用者所享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即告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