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是鉴定活动的最后输出产品,也是鉴定人完成鉴定的标志。鉴定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时间内完成鉴定,并提交书面鉴定意见,且必须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人通过科学鉴定出具的鉴定意见同样也属于广义的法律文书,因为司法鉴定文书是司法鉴定活动的产物,是鉴定意见的载体。规范法治社会背景下的司法鉴定文书是现代司法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因此,其制作不仅应当符合法理性和逻辑性的基本要求,还要符合司法鉴定就专门性问题作出专门意见的科学性属性的要求。
所以,有必要对鉴定意见的文书制作作出规范,要求其服务于审判需要,做到实体科学、程序公正、结论清晰,既要满足裁判者的审理视角需求,亦要符合当事人感知、理解、信服的获知真相需求,提高鉴定意见书的可阅读性和严肃性,从证据制作的源头树立起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权威性和规范性的高度认同。因此,对于书面鉴定意见,应当结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关于鉴定时间的要求、关于鉴定意见形式的要求来规范。
作为借助于专业理论和科学的技术手段,通过对鉴定对象的鉴别和判断而得出结论的鉴定意见,因其较强的专业性、严谨的逻辑性和结论的科学性,使得该类证据天然具有很强的证明力。正是如此,作为公正司法的重要载体和查明事实的坚实基础,鉴定意见格式规范就尤为重要。
1.鉴定意见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主要包括:按照统一格式制作,由2名以上司法鉴定人签名(打印文本和亲笔签名)、加注《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注明意见书制作时间等。上述法定的文本格式要求,缺一不可,否则,将导致鉴定意见因形式上的缺陷而遭致证据能力的缺失。
2.鉴定意见必须符合文理表达的要求。在内容上主要包括:(1)委托鉴定的内容、要求;(2)鉴定所依据的相关材料;(3)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4)对鉴定过程作出的具体说明;(5)给出去伪存真的鉴定意见等。当然,这不仅仅是对内容的要求,同时也是正常科学论证的展开,符合司法的逻辑定位,即要证明什么内容、有哪些根据作为可供证明的材料、相关的科学原理或者试验方法、鉴定的步骤和过程,并根据上述的要素最终得出符合程序规范和科学判断的结论性意见。司法鉴定文书不仅要明真,而且要通过先进技术,以“看得见的方式”指出“不真”之所在。
3.鉴定意见必须出具保证客观、公正、诚实地进行鉴定,保证出庭作证,如作虚假鉴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等内容的承诺书。
